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2號聲請人 許惠真 代理人 廖振洲 律師相對人 焦建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後,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21597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01年度訴字第81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裁判確定終結前或和解或撤回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101年度司執字第21597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101年度訴字第81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辦案期間第一審為一年4個月、第二審為2年,合計3年4個月,在此停止期間,被告可能受有遲延損害為100年X5%X(3+4/12)=166667元,爰酌定原告應供擔保金額166667元。
五、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行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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