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32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32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32304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非訟代理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陽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非訟代理人。(非訟代理人應以自然人為限)。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書記官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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