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5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本院先後判處罪刑,業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除誤植如附表編號1所示宣告刑「拘役15日」應更正為「拘役30日,減為拘役15日」、如附表編號2所示宣告刑「拘役20日」應更正為「拘役40日,減為拘役20日」、如附表編號2所示犯罪日期「96年年初某日」應更正為「96年3月28日」外,本院審核尚無不合,故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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