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丙○○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林樹根律師
顏宏斌 律師 戴國石 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壹年叁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殺人案件,經甲○認為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逃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並認被告共組竊盜集團,有事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二、三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第七十六條第一、
二、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裁定延長押。
二、茲甲○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陳信伍法官何秀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靜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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