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一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楊申田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張文嘉 右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乙○○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甲○○、乙○○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為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經於中華民國(下同)九十年九月廿六日將其等收押,並於九十年十二月廿四日以裁定諭知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廿六日延長羈押二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等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欽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