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一五一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叁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同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執行羈押,復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
法官羅森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謝天祥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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