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林樹根辯護人顏宏斌
戴國石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壹年壹拾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殺人案件,經甲○認其涉犯殺人罪嫌重大,有逃亡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二、三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執行羈押,並分別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同年三月十五日、同年五月十五日、同年七月十五日及同年九月十五日,裁定延長羈押。
二、茲甲○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陳淑卿法官劉傑民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秀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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