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林樹根辯護人顏宏斌
戴國石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甲○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聲請駁回。
理由查被告乙○○因殺人案件,前經甲○認為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罪嫌重大,有逃亡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
二、三款之規定予以羈押,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永宋法官陳淑卿
法官劉傑民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秀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