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附民上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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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附民上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
丙○○丁○○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馥羽
黃永盛 上列當事人間因94年度訴字第276號偽造文書附帶民事損害賠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蔡美美法官陳珍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岑玢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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