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調字第21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被 告 王祥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桃園縣平鎮市○○路○○巷○號6樓,
而侵權行為地在國道一號北向66公里(即 楊梅 ),依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斐雯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