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370號聲請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 王秀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8年10月2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2年12月23日至民國112年12月22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王秀鑾、 葉俊男 。嗣債務人王秀鑾、葉俊男於民國83年8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1,3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02年5月7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91,91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消費性借款約定書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清水區│清水│西勢│0000-0000│建│58.00│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00359-│地號:臺中市清│住家用│總面積:103.11││全部│││00○○○區○○段西勢│加強磚造、水泥平│層次面積:││││││小段0000-0000│頂、磨石地床│一層:34.86│││││├───────┤層次:002層│二層:53.34││││││臺中市清水區中│層數:一層│騎樓:14.91││││││山路417巷25之│二層│││││││34號│騎樓││││├─┴───┴───────┴────────┴───────┴─────┴────┤│共同使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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