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七二號
聲請人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零伍佰壹拾叁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七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周素秋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洪淵重~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一九、四0一元││├─────────────┼─────────────┼──────────┤│郵票費用│四七六元││├─────────────┼─────────────┼──────────┤│登報費│五00元││├─────────────┼─────────────┼──────────┤│本件程序郵票費用│一三六元││├─────────────┼─────────────┼──────────┤│共計│二0、五一三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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