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家聲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家聲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聲字第一二六號
聲請人保證責任臺南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仟貳佰叁拾捌元。
理由
一、聲請人保證責任台南市第三信用合作社與相對人乙○○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三七號判決確定在案,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張麗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陳南山~F0~T40┌──────────────────────────────────────────┐│計算書:│├─────────────┬───────────┬────────────────┤│支出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一、第一審裁判費│八千四百五十一元││├─────────────┼───────────┼────────────────┤│二、第一審送達費用(郵資)│三百四十元││├─────────────┼───────────┼────────────────┤│三、公示送達規費│四十五元││├─────────────┼───────────┼────────────────┤│四、公示送達刊登新聞紙費用│三百元││├─────────────┼───────────┼────────────────┤│五、本件程序費用(郵資)│一百零二元│雙掛號郵票三份│├─────────────┼───────────┼────────────────┤│總計│九千二百三十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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