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249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菊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
複 代理人 鄭中睿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傑峰
被 告 李瑞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二年五月二十九
日辯論終結,定一○二年六月七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
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下午四時再
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長慶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