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2年度六小字第63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2年度六小字第6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江至欣
       陳仲偉
被   告  吳明全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零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
肆仟肆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同上開日期逾期
在第一個月加計以新臺幣叁佰元,逾期在第二個月內加計新臺幣
肆佰元,逾期起過三個月(含)者加收每月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
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林家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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