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補字第72號
原 告 黃俊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俊 其間請求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參佰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