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小字第373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鳳小字第373號
原   告 華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碧堂
訴訟代理人  蕭伊純
被   告  陳奕龍 (原名: 陳乃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玖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
玖仟陸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陸萬零玖佰玖拾柒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書記官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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