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簡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簡字第356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被   告  許峻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不
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第6款所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
後視為起訴,惟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聲請支付命令之費
用,經本院於102年4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
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4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頁),惟原告逾限仍未遵行繳納裁
判費,有裁判費詢問簡答表可按(見本院卷第5至7頁),
其訴顯非合法,爰依首揭法律之規定,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王令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書記官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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