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補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296號
原 告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肇隆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宋志明 等發支付
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079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王令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于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