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小字第618號
原 告 華埠通商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著英
訴訟代理人 汪雙寶
孟玄岳
被 告 林鴻志
訴訟代理人 劉穀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七月三日下午二時二十
五分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佳慧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小字第618號
原 告 華埠通商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著英
訴訟代理人 汪雙寶
孟玄岳
被 告 林鴻志
訴訟代理人 劉穀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七月三日下午二時二十
五分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佳慧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