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879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879號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務人 張兢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陸萬陸仟伍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103年08月15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87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329元

張兢

自民國113年07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164831元

張兢

自民國113年04月0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4.91%

003

新臺幣596381元

張兢

自民國113年03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74%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164831元

張兢

自民國113年05月0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003

新臺幣596381元

張兢

自民國113年04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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