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123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239號

原告 吳秀妹

被告 蘇雍智

蘇裕翔

蘇怡如

蘇鈺婷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思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看護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同法第435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原告於起訴時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8萬元,嗣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追加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80萬元,並補繳裁判費,合於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准許。而被告不同意本件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爰依首開規定,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楊家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