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168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688號

原告永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長壽

原告與被告 張盈婷 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4,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書記官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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