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三六號
原告高雄縣梓官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丁○○
送達代住同右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貳萬柒仟柒佰零壹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仟陸佰零貳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陸仟捌佰零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陸仟柒佰陸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五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唐照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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