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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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原告與被告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零陸佰元,折合銀元壹拾陸萬陸仟捌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捌佰叁拾陸元,折合新臺幣伍仟伍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政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