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管理委員會當選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三五號
原告丁○○被告大匠之峰大樓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戊○○
丙○○己○○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委員會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楊富強~B法官李勝琛~B法官楊筑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