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三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五右聲請人因被告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一一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甲○○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六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二年確定。茲查被告於緩刑期內,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最高法院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以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六○四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被告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高英賓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雯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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