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45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五五號
被告甲○○男三十右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叁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傷害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傷害罪罪嫌重大,又被告前有多次傷害犯行,顯有反覆實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條傷害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六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吳俊龍法官曾鴻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高山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