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易緝字第3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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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易緝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緝字第三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七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七一三號、第六八三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死亡,有高雄市楠梓區戶政事務所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高市楠戶字第0九二0000九二七號函附之被告死亡證明書、死亡登記申請書各一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威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家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