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三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靜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生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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