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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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移轉土地持分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70號原告辛○○訴訟代理人庚○○
壬○○被告丙○○被告甲○○(死亡)承受訴訟之被告丁○○○即甲○○
己○○即甲○○之乙○○即甲○○之戊○○即甲○○之上列當事人間移轉土地持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丁○○○、己○○、乙○○、戊○○為被告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被告甲○○之繼承人丁○○○、己○○、乙○○、戊○○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查丁○○○、己○○、乙○○、戊○○等人為甲○○之繼承人,有卷附之戶籍謄本可以證明,上開繼承人等自應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邦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書記官曾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