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上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177號上訴人 潘福財
潘福春 潘俊庭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 律師被上訴人 林育脯
陳麗妃 呂乾舜 曾皇島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 律師複代理人 邱超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年二月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式璧
法官洪培睿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書記官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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