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1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連茂盛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2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偽造通用貨幣新臺幣伍拾元硬幣兩枚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連茂盛前因詐欺等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11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新臺幣(下同)伍拾元硬幣2枚,係偽造之通用貨幣,且性質上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第200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涉犯詐欺等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1171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駁回再議確定乙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2月26日檢紀制110上職議1952字第1100000085號函暨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上職議字第1952號處分書(見偵字卷第85至87頁、第101至103頁)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之伍拾元硬幣2枚幣面有銅綠、鏽蝕及氧化變色等情形,無法顯現隱藏字,圖字紋、幣邊滾字、絲形及成分皆與真幣不同,而屬偽造等節,有中央造幣廠109年9月28日台幣品字第1090002914號函1份(見偵字卷第83頁)附卷可佐,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偽造之通用貨幣,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00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潘政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怡婷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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