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原侵上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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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原侵上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原侵上訴字第7號上訴人 曾國慶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邱麗妃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國慶自民國壹佰壹拾年壹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曾國慶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涉加重強制性交(猥褻)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亦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遂自民國109年10月8日裁定羈押迄今。
二、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又其所犯業經本院審理後改認成立對未滿14歲男子為性交罪(共3罪)並判處有期徒刑6年在案,足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相類犯罪之虞;另為確保將來可能之後續審判或判決確定後刑罰執行程序得以順利進行,參酌本案訴訟進行程度,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等因素,並就其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權衡,遂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至被告所辯母親生活狀況不佳、請求准予交保出去賺錢給母親、亦無逃亡之虞,及辯護人主張被告已坦承犯行而無再犯之虞等語,俱難執為免予延長羈押之理由。故被告原受羈押原因暨必要性仍屬存在,應自110年1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惠光霞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書記官葉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