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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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37號上訴人即原告 呂張阿招
呂芳來 呂芳裕 呂芳勲 呂芳遠 呂芳敏 呂淑媛 住○○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
0樓 呂淑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呂芳益 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之規定,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書記官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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