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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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378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NGUYENTHEHUAN(阮世訓)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99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GUYENTHEHUAN(阮世訓)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以3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NGUYENTHEHUAN(阮世訓)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犯罪嫌疑重大,並因被告提款時,刻意頭戴安全帽掩飾頭部特徵,時有欲脫免罪責之舉措,加以被告係失聯移工,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確保案件進行,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自民國114年5月6日起裁定羈押3月在案。

三、茲本院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於114年7月2日予以訊問後,因被告前於本院審理中已坦承全部犯行,且前經本院於114年6月30日判決被告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足認被告涉犯該等罪名之犯罪嫌疑重大,自不待言。考量被告提款時,刻意頭戴安全帽掩飾臉部特徵,實有欲脫免罪責之舉措,加以被告係失聯移工,居留證效期逾期,且自稱自合法雇主處逃逸已接近3年,且仍持有有效護照,且被告為外籍人士,又無親屬在台灣,對於臺灣並無強烈之聯繫因素,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本件經判決後目前尚未確定,若未予羈押將無法確保案件之後續可能之上訴審理或執行程序順利進行,是本件被告前揭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是參諸被告本案犯行對社會之危害程度、羈押對被告人身自由受限制之不利益,本院考量其多次提領詐欺贓款,已造成社會治安之鉅大危害,足見以交保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替代羈押之執行,當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114年8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劉珊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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