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742號上訴人即被告丁○○
丙○○上訴人即被告乙○○原名 閰嫺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2742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丁○○拆屋還地及請求上訴人丙○○返還土地部分,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7萬2532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6200元X53.86=872532),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370元,又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乙○○(原名閰嫺淩)拆屋還地部分,訴訟標的金(價)額為6萬3828元(計算式:16200X3.94=63828),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等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