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40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壹之罪應減刑,減得之刑如附表所載,與附表編號貳、參、肆所示已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係於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確實符合前開減刑規定,爰減其刑期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並與附表編號二、三、四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刑法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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