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2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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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23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執字第7832號、97年執聲字第2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甲○○前於民國97年5月24日、8月4日分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等罪,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149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於97年10月13日確定在案;另案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74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等情,有聲請卷附刑事判決書2份及本院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參。是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前犯上開2案3罪,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裁定如附表所示,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晏如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盈茹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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