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45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廖芳萱律師
陳鴻琪律師被告丁○○原名「魏文選任辯護人 黃重鋼 律師
李詩皓 律師 林詠嵐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林美倫 律師
陳勵新 律師 張衛航 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謝思賢 律師
李傳侯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泰誠
法官陳君鳳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