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2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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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26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7年毒偵字第229號、第25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7年度聲沒字第3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黃色錠劑壹顆(淨重零點肆貳柒公克,鑑析用罄零點零零零貳公克,餘零點肆貳陸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錠劑1顆經送驗結果:含袋重合計為0.6670公克,淨重0.4270公克,取0.0002公克鑑析用罄,餘0.426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7年1月14日航藥鑑字第0970218號鑑定書附卷可稽,是該扣案之物品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據以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菁菁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