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468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古榮豐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450
2、50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0年度易字第468號關於古榮豐所犯傷害罪由通常訴訟程序改為簡式審判程序部分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古榮豐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以民國101年2月14日100年度易字第468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嗣於101年3月28日裁定命再開辯論,而告訴人 李春忠 於101年4月2日具狀就被告所犯傷害罪部分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此部分即應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故本件就被告所犯傷害罪部分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改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就此部分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戴韻玲法官梁昭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