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親字第23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親字第2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親字第232號原告 黃宜欣 法定代理人 彭美玲 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 律師被告 黃英傑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0年十二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原告黃宜欣(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非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彭美玲自被告黃英傑受胎所生之女。
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黃英傑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彭美玲與被告曾為夫妻,於民國93年11月16日離婚,並於00年00月00日產下原告。依法原告推定為彭美玲與被告之子,惟原告實非彭美玲自被告受胎所生,為此於知悉後二年內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
主文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其提出法務部調查局DNA鑑識實驗室鑑定書、戶籍謄本為證,堪信為真。從而,原告於知悉其非彭美玲自被告受胎所生之女起二年內提起本件訴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1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兆飛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月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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