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577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簡字第57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志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6年度偵字第92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志銘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零肆捌公克)沒收
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正:
扣案之大麻1包(淨重0.2070公克,驗餘淨重0.2048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
心106年7月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佐
(見偵卷第76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
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書記官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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