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建簡字第24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四海福邸管理委員會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曉菁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艷秋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鴻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
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