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周建木
相 對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是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以不
停止執行為原則,縱使債務人聲明願供擔保停止執行,仍須
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始得裁定停止執行。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提起本院105年度北簡字第1501號債務人異
議之訴為由,聲請停止本院105年度執字4070號強制執行程
序。惟聲請人所提之債務人異議之訴,業經本院判決駁回在
案,是聲請人聲請停止系爭強制執行程序,本院認無停止執
行之必要,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書記官陳紀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