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11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1120號
原   告  賀富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之毓張美娟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3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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