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56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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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5681號
原   告 台北數位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信彰
訴訟代理人  陳薇
原告因請求給付廣告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學承電腦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學承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萬7,500元,應繳裁判費3,97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7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470元,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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