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勞小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勞小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七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玢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金家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2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5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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