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聲字第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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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聲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葉萬祿
相 對 人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4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行關於「本院154年度司執字第2
9918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29118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
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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